关于印发《常州市邮政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进邮政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局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常州市邮政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邮政管理局
2017年6月3日
常州市邮政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我市邮政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单位机关各处室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处室的档案工作。办公室设立档案室。
第五条 各处室需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各自承办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处室于次年6月前将上一年度档案交档案工作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 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邮政管理工作,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领导决策和机关工作服务。
第二章 文书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 各处室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材料承办部门收集、整理、归档后,按规定时间向局机关档案室移交。(1年1次)
第九条 归档任务的划分:
(一)各处室负责自行承办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
(二)机关内部会办的文件,由主办处室归档。
(三)联合行文,属本单位主办的,由本单位主办处室收集、整理、归档;外单位主办的,本单位承办处室以副本归档。
第十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常州市邮政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见附件)
第十一条 文书归档应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
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归档。
(三)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度归档,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归档;跨年度的计划放在执行的第一年归档;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最后一年归档;计划、总结在一文中,应当视文件内容的主次确定归档年度;跨年度会议文件放在开幕年归档;合同性文件放在签字年度归档;各类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度归档。
(四)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律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五)归档文件目录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六)声像材料应单独存放在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注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七)科学划分所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应按照机构、内容并结合重要程度和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编目。
第十三条 各处室归档完毕后,应将归档文件材料连同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三份)于次年上半年向局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档案应当按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科学分类并应保持前后一致且具有稳定性。
第十五条 档案室应当将归档文件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第十六条 档案专用库房应坚固,并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鼠、防虫等八防设施。档案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柜、档案密集架等设备。
第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要对档案库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库房设施和档案保管情况,保证帐物一致,破损或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发现其它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第十八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九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本人调动前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情况向接收人交待清楚。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所藏档案情况,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并具备相应的检索工具和必备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复制:
(一) 查阅、借阅和复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登记和签收手续。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复制一般性档案资料,须经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借阅、复制重要机密档案资料,须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三)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室内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四)查阅、借阅、复制机密档案必须负有保密责任,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单位来人查阅、复制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其单位介绍信,经本机关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六)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服务,并认真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改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档案工作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1.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定期30年保管。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定期10年保管。
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见《常州市邮政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二)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计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档案工作主管部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写出档案销毁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制的销毁清册一并送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审核,而后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目录注销。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后,连同文件归档目录或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局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本局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武进邮政管理局档案由市局代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作及时调整。
附件:常州市邮政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附件
常州市邮政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办公室
1.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纪要;(永久)
2.局领导以及办公室进行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30年)
3.重要值班电话记录、经办的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的有关材料;(30年)
4.上级对我局的重要批示、指示;(30年)
5.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10年)
7.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的工作文件和材料;负责起草的局领导重要讲话及有关文件材料;(30年)
8.负责起草上报给上级的专题报告;(永久)
9.局工作总结和计划安排等文件材料;(10年)
10.局机关财务预算、决算及编制的各类财务报表;(永久)
11.有关财务检查情况的文件材料;(30年)
12.上级转发财政等部门关于财务制度、会议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公文收文;(永久)
13.上级制定下发的邮政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等文件材料的收文;(30年)
14.参加上级会议、培训和活动的文件与材料;(30年)
15.涉及港澳台工作方针、政策、制度方面的文件资料;(永久)
16.局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相关文件材料;(30年)
17.固定资产管理及办公用品、办公家具、通信设备购置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文材料;(10年)
18.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30年)
19.机关后勤工作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相关文件;(10年)
20.机关党组织和党员思想政治建设,党员的学习、教育、管理和监督,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员发展等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
21.机关群团工作有关文件材料;(10年)
22.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方面的文件材料;重要信访材料;(30年)
23.纪检监察会议筹备、会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的文件材料;(10年)
24.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它重要案件受理、调查、核实、审理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的文件材料;(30年)
2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相关的文件材料;(30年)
26.行业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邮政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30年)
27.行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常州市相关综合性规划的衔接意见和建议等相关文件材料;(30年)
38.行业发展战略和深化常州市邮政体制改革建议等相关文件材料;(30年)
29.提出的促进行业发展政策等相关文件材料;(30年)
30.组织起草的邮政行业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文件材料;(永久)
31.本局依法实施纲要规划、年度计划等文件材料;(30年)
3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文件材料;(30年)
33.制定的常州市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规章、管理办法和制度等文件材料;(永久)
34.制定的常州市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专项调查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及调查结果;(30年)
35.组织或参与和邮政行业有关的常州市统计调查等相关文件材料及调查结果;(30年)
36.涉及对外发布的常州市邮政行业统计信息处理工作等文件材料;(10年)
37.本局人事工作会议文件;(30年)
38.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战略规划标准等文件材料;(30年)
39.本局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等相关文件材料;(30年)
40.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10年)
41.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30年)
42.本局干部人事信息管理及干部人事统计报表等材料;(30年)
43.本局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文件材料;(永久)
44.本局干部选拔、考核、任免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45.市人大、政协邮政代表、委员换届推荐方面的文件材料;(30年)
46.本局机关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相关文件材料;(10年)
47.本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相关文件;(30年)
48.本局公务员工资津补贴的相关文件材料;离退休干部政策、待遇等方面的重要文件;(30年)
49.本局公务员人事调配、人员招聘及录用、考核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50. 本局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30年)
51、档案、机要、保密工作的有关工作规范、规定、标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30年)
52. 本局组织机构沿革和大事记;(永久)
53.反映本局工作重大事件、重要工作、重要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永久)
54.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证书、奖状、奖章、奖牌、锦旗、奖杯、纪念品、样品、处室变更印章等实物。(永久)
二、市场监管处
1.快递服务质量监督等文件;(10年)
2.快递市场监管报告;(30年)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规章制度;(30年)
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核查、审批材料;(30年)
5.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核查、审批材料,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材料;(30年)
6.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申请、核查、审批材料和集邮业务经营备案相关材料;(30年)
7.邮政市场监督检查,违法案件处理等相关文件材料;(30年)
8.在集邮市场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9.在邮政用品用具监管和相关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10.本局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30年)
11.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政策、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10年)
12.邮政安全监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13.邮政应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
14.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三、普遍服务处
1.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30年)
2.研究提出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的文件材料;(30年)
3.组织实施对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履行和服务质量、标准的监督检查的文件材料;(10年)
4.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和停办普遍服务业务的有关备案审批规定、组织开展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
5.实施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邮政基本业务资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邮政服务价格政策的行为提出的处理建议;(10年)
6.开展邮政普遍服务满意度调查、邮件全程时限测试和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10年)
7.建立邮政普遍服务监管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文件材料;(30年)
8.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
9.“扫黄打非”等相关横向交流文件材料。(10年)
10.拟定机要通信保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机要通信运行保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
11.组织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特邀监督员管理、社会监督工作信息等相关文件材料。(10年)
